拆迁补偿款不能分家析产,只能作为遗产继承!
案情介绍
杜某和汪某系夫妻关系,双方婚后育有一子汪某某。为了给儿子汪某某更好的学习和居住环境,汪某夫妻在学校附近购买了一套公寓。2010年3月汪浩去世。2011年汪某与杜某购买的上述房屋被拆迁,拆迁补偿款共计180万元被杜某领取。汪某某其妻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,汪某某应有其份额。在妻子的强势要求及鼓动下,汪某某遂将杜某诉至法院,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180万元。
审理结果
诉讼中,原告汪某某变更诉讼请求,要求依法继承其父亲汪某的遗产。法院审理中支持了某某变更的诉讼请求,最后判决:被告杜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付汪某某45万元,并驳回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案件评析
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以外,如果分割遗产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
首先,该案涉案拆迁款180万元应当属于杜某和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。汪某某没有该拆迁房的产权份额,对该房屋的拆迁款并非包含汪某某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,故对于该180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,应作为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其次,因汪某去世,那么其与杜某的夫妻关系解体并产生遗产继承的发生。在该拆迁补偿款180万元中,有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杜蕊取得,另外90万元应当作为汪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。
第三,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汪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杜某和汪某某二人,且这二人对遗产90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,即各继承45万元。
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的主要区别有:
1、引发遗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不同。遗产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。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因为一定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等各种原因,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,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所引发,而人的死亡仅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。
2、两者所处分的财产的性质不同。遗产继承中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,而分家析产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。
3、参与的人员不同。遗产继承中的参与人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;而分家析产中的参与人员是财产的共有人。
4、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。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之时开始,而分家析产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也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,对此没有限制。
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虽然都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,但是两者有原则上的区别,且分家析产中往往含有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法律行为,所以严格区分两者有着重要的意义。从上述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的主要区别来看,本案应属于遗产继承,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原告某某对拆迁款中的45万元享有继承权是正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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